重庆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优惠政策

日期:2017-06-09 20:40

中国(重庆)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优惠政策

为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入驻中国(重庆)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享受产业园优惠政策的范围

(一)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许可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

(二)主营业务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提供专业服务的其他企业和机构(金融机构除外)。

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入驻产业园的基本条件

(一)入驻产业园的市外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应当是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不含代收代发项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或被授予省级及以上著名商标(品牌),或获得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示范单位等称号,或系全国行业综合排名前100强的优质企业。

(二)入驻产业园的市内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应当是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不含代收代发项目收入)在200万元以上,或获得“重庆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示范单位”称号,或获得“重庆市‘十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称号的优质企业。其中,将企业总部迁入产业园的市内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优先安排入驻。

(三)市内新设立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入驻产业园的,应当符合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新兴或高端业态,有较强的产品研发和市场开拓能力,创新性、成长性强,发展前景好等条件要求。

 三、产业园主要优惠政策

(一)补贴类优惠政策

1、房租补贴:产业园房屋租金价格暂定为每平方米35—40元/月(不含临街门面)。给予入驻企业每平方米20元/月的租金补贴(其中,产业园补贴10元/月,渝北区补贴10元/月)。

2、装修补贴:入驻企业装修产业园房屋的,按照装修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3、物管补贴:产业园物业管理费暂定为3元/平方米/月。给予入驻企业物业管理费全额补贴。

4、招聘会补贴:入驻企业通过产业园开展人才招聘活动,展位在200个以上的,按照展位租赁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5、租用公共设施补贴:入驻企业租用园区人力资源市场、培训教室、会议室等公共设施,给予50%的租金和服务费用补贴。

(二)奖励类优惠政策

6、优秀企业奖励:产业园设立优秀企业专项奖,每年组织一次优秀企业评选活动,并给予获奖企业5-1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奖励。

(三)服务保障类优惠政策

7、园区组建业务代办服务中心或窗口,免费为入驻企业办理注册登记、证照审批、社会保险以及落实兑现人力社保部门各类优惠政策等提供“一站式”服务。

8、园区建设企业员工食堂,为入驻企业员工提供便捷、实惠、安全的餐饮保障。

9、园区免费为入驻企业提供地下车库停车位,入驻企业应根据员工实际情况申报免费停车位,每个企业享受免费停车位最多不超过10个。

(四)其他优惠扶持政策

10、入驻企业除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外,还可按照渝北区政府制定的《中国(重庆)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产业发展扶持办法》(渝北府办〔2016〕21号)有关规定,享受该区给予的税收补助等优惠政策。其中,入园企事业单位当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两税合计渝北区实得部分在10万元以上的,5年内由区财政按其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两税合计区实得部分,分别安排100%、100%、100%、50%、50%补助。入园企事业单位5年内,实际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两税渝北区累计实得部分在500万元以上的,对其在园区内购买1000平方米以上房屋且自用的,由区财政给予5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11、世界500强、全国500强企业中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入驻产业园或将总部(区域总部)迁入产业园的国内知名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协商优惠扶持办法。

四、优惠政策执行条件及期限

(一)享受产业园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在产业园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二)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3年。从2016年7月1日起实施,至2019年6月30日止。由产业园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中国(重庆)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中国(重庆)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是国家人社部批准的全国三个(上海、重庆、郑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之一,也是国家目前在西部地区规划布局的唯一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对促进重庆市乃至西部地区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具有战略意义。为促进产业园发展,为产业园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入驻产业园且主营业务70%以上属人力资源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入园企事业单位),主要包括:

(一)从事人才招聘、劳务派遣、人事代理、高端人才寻访、职业中介、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二)从事人才培训、人才考试、人才测评、职业技能鉴定等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三)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提供信息支撑、交易结算、金融服务、数据开发及网络运营等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四)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的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入园企事业单位符合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条件的,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在国家规定的优惠期内,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入园企事业单位当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两税合计渝北区实得部分在10万元以上的,5年内由区财政按其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两税合计区实得部分,分别安排100%、100%、100%、50%、50%补助。

第五条  入园企事业单位当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两税合计渝北区实得部分在10万元以上的,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由区财政给予企业副总以上高管(单个入园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超过5名)在渝北区(不含原北部新区)购置一套住宅商品房契税的等额补助,每人只享受一次。

第六条  入园企事业单位在园区租赁办公场地自用的,从租赁当月起,由区财政按每平方米10元/月的标准给予租房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租金补贴按年计算,次年补助。凡享受房租补贴的企业,3年内不得停租、转租和减少租赁面积。

第七条  入园企事业单位5年内,实际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两税渝北区累计实得部分在500万元以上的,对其在园区内购买1000平方米以上房屋且自用的,由区财政给予5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采取先租赁后购买的企事业单位,需扣除已经享受的财政租金补贴。每个入园企事业单位只能享受一次。

第八条  新引进的跨国企业和对渝北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的重大人力资源企业或产业项目,按“一事一议”原则具体协商扶持办法。

第九条  入园企事业单位依照会计年度,按从优、从高、同类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本办法所列优惠政策。

第十条  享受政策扶持的企事业单位,当年享受政策扶持时间不足6个月的(以工商注册登记时间为准),以下年为第一年计算政策兑现;当年享受政策扶持时间超过6个月不足一年的,以当年为第一年计算政策兑现。

第十一条  享受本办法所列优惠政策的入园企事业单位,必须在产业园区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从工商登记之日起,应持续经营十年以上,对无特殊原因而经营期不满十年提前关闭或注销税务登记移往区外的,其所享受优惠政策的款项须全额退还区财政。

第十二条  享受本办法所列优惠政策的入园企事业单位,应于次年3月底前将税收缴款凭证、购(租)房合同、副总以上高管人员职务证明等相关材料报送产业园管委会(公司)初审,再按照区政府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相关审批程序报批兑付。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至2021年12月31日止,由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原办法(渝北府办〔2014〕59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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